主题: 景东法院集中宣判两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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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4/26 8:30:21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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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两山”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保护绿水青山职能,4月23日,景东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两起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月25日,两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被告人何某1、何某2因非法采集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没收查获被告人何某1采集的陈氏独蒜兰740株,何某2采集的陈氏独蒜兰854株;同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判处何某1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5000元,何某2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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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被告人何某1、何某2相约到景东县漫湾镇温竹箐后山采集陈氏独蒜兰。2022年11月19日,两人进入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采集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所采陈氏独蒜兰归各自所有。当日17时许,两人在返回途中被云南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景东管护局工作人员发现,查获被告人何某1采集的陈氏独蒜兰740株,何某2采集的陈氏独蒜兰854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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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1、何某2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人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的行为造成因移植陈氏独蒜兰而引起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景东法院将持续优化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谋划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全面推进绿美景东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征程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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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图片/文字:陈  艳

编辑/一校:吴昊星

初审/二校:高 源

复审/三校:李 灏

终审/签发:张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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