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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季节及天气原因,近期天干物燥,农事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增加,野外活动频繁,森林火灾易发。森林火灾不仅会破坏森林资源、污染环境,还会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近日,景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野外烧蜂引发的失火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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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及妻子到普洱市景东林业局管理的位于景东县文龙镇“个子拉大箐”国有林捡菌子时欲取蜂蛹食用,被告人杨某使用打火机引燃松明子和枯松叶烧蜂,造成火往山林中蔓延。被告人杨某及其妻子进行扑救但未能扑灭,引发森林火灾。后被告人杨某向村干部报告并请求帮助报警和组织人员扑火。经调查,该火场位于普洱市景东林业局文龙林场管理的6林班2小班内,过火林地面积为2.21公顷,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1506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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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以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从宽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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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大家要从思想上提高防火意识,禁止野外违法用火,一旦引起山火,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森林防火牢记“十不准”,即不准携带火种进山,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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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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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图片/文字:尹怡冉
编辑/一校:吴昊星
初审/二校:高 源
复审/三校:李 灏
终审/签发:张宏斌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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