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烟花爆竹迎来产销旺季,市场需求大,安全风险隐患交织叠加。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管,防范火灾等危险事故发生。近期,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检消”协作为抓手,联合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开展了“烟花爆竹公共安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点进行走访调查,主动排查安全隐患线索,全面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各环节监管,最大程度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筑牢景东安全“防火墙”。联合检查组从烟花爆竹生产、流通、安全管理、防范意识等方面入手,重点走访查看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场所。针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仓库货物摆放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检查;对零售场所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经营行为;并查看经营场所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是否张贴禁烟禁火标识;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向经营者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强调烟花爆竹销售安全重要性,要求负责人规范经营秩序,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烟花爆竹销售环境安全。烟花爆竹庆团圆,万事祥和守平安。烟花爆竹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景东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并开展跟进监督工作,助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督促相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燃”,确保见行见效助推烟花爆竹行业规范,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检察官提示: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生产烟花爆竹的,需持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持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需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需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在选购烟花爆竹时应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