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借女友钱补偿前妻,30万元“补偿款”该由谁来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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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9/14 14: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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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称自己单身的启东男子戴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女子徐某。两人谈婚论嫁时,徐某意外发现戴某竟然有家室。为了与前妻离婚,戴某向徐某借款30万元补偿前妻。但婚后,戴某却和徐某为这30万元起了矛盾并最终离婚。今天(13日),记者了解到,启东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戴某返还徐某30万元。

    2014年,戴某和徐某两人通过网络相识,之后以恋人身份相处。但在相处过程中,徐某发现戴某实际有家室及孩子。戴某告诉徐某,自己会尽快与妻子离婚。不久,戴某告知徐某,自己已向妻子提出离婚,但是妻子不同意离婚,并要求戴某对其进行补偿。

    2014年11月9日,徐某向案外人借了30万元高利贷,于11月10日转给戴某。2014年11月11日,拿到钱的戴某与前妻协议离婚,双方并在《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一项约定:男方一次性补贴女方叁拾万(已支付完毕),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2014年11月12日,戴某和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婚后两人因这笔30万元的垫付款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导致感情破裂。2016年3月29日,两人经启东法院判决离婚。戴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从未向徐某借款,这笔30万元是徐某为了达到和他结婚的目的才自愿补偿给前妻的。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30万元是否为原告徐某自愿补偿给被告戴某前妻。被告与其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自愿补偿前妻杨某30万元,被告及杨某作为协议签订者,应受该协议约束,补偿主体应为被告。原告徐某并非补偿义务主体,其与杨某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徐某并无法律义务补偿杨某30万元,因此对被告戴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给付的30万元,被告依法应予返还,因被告戴某拒不返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法院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倪栋威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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