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联系本案,来电人夫妻离婚协议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没有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故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仅在来电人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因此,来电人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依离婚协议,如果来电人偿还了债务后,可向其前夫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