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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药品餐饮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 发布人:huangxiangguo
  • 所属: 景东百姓网
  • 2012/12/7 12:24:21
景东彝族自治县药品餐饮食品
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餐饮服务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社会氛围,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3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2〕8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东彝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举报,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并调查处理的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下同)违法案件,包括餐饮服务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仅适用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举报的受理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药品餐饮食品违法案件: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举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五条 举报餐饮服务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奖励。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确认的程度和证据完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举报的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并掌握确凿的违法证据且能协助执法人员查办的,为一级举报;举报奖励金额参照该案罚没款入库数额的10%奖励举报人;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掌握一定的证据并能间接协助执法人员查办的,为二级举报,举报奖励金额参照该案罚没款入库数额的7%奖励举报人;
    (三)对违法事实未进行核实,但已取得部分证据和重要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和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为三级举报,举报奖励金额参照该案罚没款入库数额的5%奖励举报人;
    (四)举报奖励金额参照案件罚没款入库数额奖励奖金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给予奖励;同一案件的最高举报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0.00元。
    (五)对受理举报后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餐饮服务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景东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且已结案;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举报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案进行奖励,奖金分配由举报人共同协商;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及配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以及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不得作为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四章  奖金兑现领取
    第十条 案件调查处理股室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并将罚没款缴入国库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餐饮服务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奖励。
    《餐饮服务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要附有举报人身份证明、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批准后,案件调查处理股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按领奖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案件调查处理股室应做好举报奖金发放工作,并做好登记。
第五章  奖励保障及监督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来源是财政部门划拨的食品药品违法举报奖励经费,举报奖励接受社会公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和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渎职、失职、不作为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 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 有泄密行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 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食品,指通过营利性餐饮经营单位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
    第十八条 举报电话12331。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景东彝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2年9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景东彝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