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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
  • 发布人:huangxiangguo
  • 所属: 景东百姓网
  • 2012/11/19 16:02:15

景东彝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思茅市民政局《转发〈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思民发〔2006〕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依据,将集体供养改为财政为主供养,从根本上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实施办法
    (一)五保对象的确定
    1.五保对象的条件: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以申请五保。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无法定赡养义务人和无生活来源的对象,一般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方可申请五保。
    2.申请程序:
    (1)申请。村民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
    (2)审报。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五保条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情况核实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符合五保条件应保未保的对象,一律按规定程序申请入保;现已享受五保供养的,对照条件重新核批,统一发放民政部门印制的《五保供养证书》。
    (二)五保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1.五保,就是对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予以保障。
    2.每人每年至少供给1套新的衣、帽、鞋、袜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用具,每3年供给一套新的被褥、蚊帐;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乡(镇)、村安排或修建安全、温暖、通风、明亮,不潮湿、不漏雨的住房;患病的供养对象及时得到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有人照顾;供养对象去世后,由敬老院或者村集体负责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供养标准要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各级财力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供养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各级民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困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51号)要求,免除教育方面的相关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供养。
    (三)五保供养形式
    五保对象实行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五保供养对象自愿选择,敬老院集中供养率不得低于10%,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确定联系人,并签订好五保供养协议书。
    (四)五保供养经费的负担与统筹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五保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负责统筹,取消乡(镇)、村、组负担统筹。集中在敬老院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经费以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给各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所需经费可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提供的供养名单,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
    (五)五保供养经费的兑付
    对筹集到乡(镇)的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由乡(镇)民政办按月发放,五保对象凭证领取。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五保供养经费的统筹工作。要通过多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五保供养的意义、政策和方式,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五保老人的良好氛围。
    (二)五保供养的具体工作由乡(镇)民政办负责。要组织专门力量,摸清五保对象的状况,将供养经费核准落实到户。

    (三)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在保证五保供养经费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继续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为农村五保供养提供切实帮助。